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276号之一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被告樊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樊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需以该行政诉讼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杨 偏
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