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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276号之一

王某与张某、樊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276号之一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被告樊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樊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需以该行政诉讼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杨 偏

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余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