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特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国林、胡月香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国林,胡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357号申请人:黄国林,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人:胡月香,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国林、胡月香关于确认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杭富城民调字第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平洪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国林、胡月香因胡月香向黄国林借款55000元未还而发生纠纷,就该纠纷,双方在2016年10月12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2016)杭富城��调字第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内容如下:胡月香归还黄国林借款人民币55000元,于2016年12月1日归还1000元,于2017年1月31日归还1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于每月月底前归还1000元。如胡月香任何一期未按期归还,则黄国林有权就未付全部借款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