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571号原告:赵某,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被告:兰某,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原告赵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