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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治业与张新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治业,张新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治业,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现明,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喜,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治业因与被上诉人张新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治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双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