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治业与张新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治业,张新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治业,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现明,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喜,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涛,河南永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治业因与被上诉人张新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治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双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