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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刚与李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李林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065号原告:刘刚,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江洪军,利辛县刘家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林林,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李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