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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某、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2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被告人明某,男,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兴隆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6]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桂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4日22时至15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明某雇佣他人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镇小羊安村“华发新城”建筑工地内,将存放在工地内的20多捆(40立方米)木方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0000元;2、2016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明某雇佣他人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镇小羊安村“华发新城”建筑工地内,将存放在工地内的12多捆(20立方米)木方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于洪区将被告人黄某抓获。2016年2月4日,公安机关在辽宁省辽阳市将被告人明某抓获。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明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因二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明某自愿认罪,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22时至15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明某雇佣他人及车辆在沈阳市浑南区白塔镇小羊安村“华发新城”建筑工地内,将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存放在工地内的20多捆(40立方米)木方盗走。2016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明某雇佣他人及车辆在沈阳市浑南区白塔镇小羊安村“华发新城”建筑工地内,将存放在工地内的10多捆(20立方米)木方盗走。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2016年2月4日被告人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万元(4万元+2万元)。2016年2月5日公安机关扣押了盗窃时雇佣的车牌号为辽D2**解放牌货车一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明某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万元,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黄某、明某当庭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被告人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二、依法向被告人黄某、明某追缴赃款人民币6万元,赔偿被害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金明哲审 判 员  郝小丽人民陪审员  宋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