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民申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果春与果杰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果春,果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果春,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果杰,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再审申请人果春因与被申请人果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5民终第00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果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果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果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向荣审 判 员 奚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