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舒祖顺与徐长永、武汉佳诚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祖顺,徐长永,武汉佳诚达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226号原告舒祖顺。被告徐长永。被告武汉佳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法定代表人张喜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71号新光大厦1栋9层。负责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舒祖顺诉被告徐长永、武汉佳诚达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舒祖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祖顺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祖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舒祖顺负担。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颖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