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执4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马武霞诉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武霞,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4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武霞,女。被执行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执480号之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505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