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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家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时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成万达(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松茂食品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