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1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王火林、陈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火林,陈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6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彤。被执行人王火林。被执行人陈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29160.5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37.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火林名下车牌号浙E现代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