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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沅江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容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沅江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容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特16号申请人:沅江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桔城大道移动广场。法定代表人:阳新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恺,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泸溪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签收法律文书,修改起诉文书,代为提起诉讼等。被申请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赫山南路58号(赫山区总工会3-4楼)。法定代表人:岳文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建军,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申请人:益阳市容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庆云山路279号。法定代表人:李功强,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转乾,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沅江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村镇银行)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通担保公司)、益阳市容林门窗玻璃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容林门窗玻璃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称,申请事项: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给申请人的45万元保证金(保证金户名:沅江浦发村镇银行其他定期保证金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3×××30)用于优先偿还申请人债权2503826.39元(其中贷款本金2500000元,截止至2016年9月29日利息及罚息3826.39元,后段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及违约罚息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申请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容林门窗玻璃公司签订编号为2301201523040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容林门窗玻璃公司发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17日。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已于2016年6月归还我行贷款本金50万元,截止2016年8月19日贷款本金余额250万元。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惠通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DB23012015110293的保证合同以及编号为23012015280096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惠通担保公司为容林门窗玻璃公司3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惠通担保公司在申请人处账号为23×××30的45万元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300万元整的融资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担保范围所约定的债权。贷款发放后,由于惠通担保公司涉及案件,所有账户已被法院依法冻结,我行认为贷款存在较大风险,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我行于2016年9月26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止至2016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共积欠申请人贷款本息共计2503826.39元(其中贷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及罚息3826.39元)。综上,申请人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清偿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支付申请人实现债权费用等款项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被申请人惠通担保公司辩称,因我担保公司与岳阳农发行的纠纷,我担保公司在浦发村镇银行的保证金帐户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导致无法履行支付义务。对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意见。请容林门窗玻璃公司继续履行承担贷款的主体合同约定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浦发村镇银行与被申请人容林门窗玻璃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申请人惠通担保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具体明确,合法有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浦发村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300万元。因被申请人惠通担保公司发生了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后,被申请人容林门窗玻璃公司本应按约结付本息,其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浦发村镇银行有权实现质押权。现申请人浦发村镇银行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将惠通担保公司质押给申请人的45万元保证金用于上述债权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将被申请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给申请人沅江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号为23×××30的45万元保证金用于优先偿还申请人债权2503826.39元(其中贷款本金2500000元,利息及罚息3826.39元,后段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及违约罚息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申请费805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省惠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杨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