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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魏某诉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1089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沙河市。被告:翟某,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沙河市。原告魏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吕建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