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魏某诉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1089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沙河市。被告:翟某,男,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沙河市。原告魏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吕建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