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鲁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鲁某某,张某某,鲁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4072号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鲁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鲁某某、张某某、鲁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鲁某某、张某某、鲁某甲的民事诉讼,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