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崔艳青与魏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青,魏守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536号原告:崔艳青,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魏守会,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崔艳青与被告魏守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崔艳青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艳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艳青负担。审判员 邓旭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胤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