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921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依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