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7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优车酷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吴进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陈埭镇优车酷汽车租赁服务部,吴进发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7649号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优车酷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营者:赵文发,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盛,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进发,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优车酷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吴进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市陈埭镇优车酷汽车租赁服务部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优车酷汽车租赁服务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优车酷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江市陈埭镇优车酷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燕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