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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志俊与被执行人马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志俊,马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279号申请人成志俊,男,汉族。被执行人马艳峰,男,汉族。申请人成志俊与被执行人马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2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执行费用。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马艳峰所有的比亚迪L3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陕EX12**。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比亚迪牌轿车一辆(车号为陕E12**)折抵给申请人成志俊,价格为27000元。此后该车产权归成志俊(折抵案件款);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由被执行人马艳峰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