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建文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文,住湖南省耒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一层(15A、15-19、34-36、41-43)及五层至十层。负责人:陈许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行职员。上诉人陈建文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8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陈建文亦同意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陈建文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840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33.53元,减半收取1216.77元,由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上诉人陈建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3.53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