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党绍模与李志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绍模,李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党绍模。被执行人李志云。申请执行人党绍模与被执行人李志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党绍模已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697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申请执行人党绍模将李志云名下的位于河池市中山路七巷“吉祥小区”2栋5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河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所有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党绍模名下;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河池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该房屋所有权证已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党绍模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巳交纳。现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见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