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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陈冬金、罗炳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陈冬金,罗炳珍,龚子文,龚永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20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负责人:傅智彪,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桂泉,福建儒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冬金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罗炳珍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龚子文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告龚永锋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陈冬金、罗炳珍、龚子文、龚永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以讼争款项本息已结清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