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6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邹德耀诉姜彩琴、郭奕清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耀,姜彩琴,郭奕清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6597号原告:邹德耀,男,194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彩琴,女,1935年出生。被告:郭奕清,男,1940年出生。原告邹德耀与被告姜彩琴、郭奕清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因不属于本院管辖,故原告邹德耀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德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德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徐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