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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3497郭正明与苏州杰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孙修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明,苏州杰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孙修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497号申请执行人郭正明,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执行人苏州杰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群星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孙修同。被执行人孙修同,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申请执行人郭正明与被执行人苏州杰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孙修同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杰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孙修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杰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孙修同银行存款人民币147339.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乐晓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