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继锋与楚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锋,楚新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4160号原告:赵继锋,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楚新学,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赵继锋与楚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锋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赵继锋承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