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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继锋与楚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锋,楚新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4160号原告:赵继锋,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楚新学,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赵继锋与楚新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锋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赵继锋承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