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宏萍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萍,吉林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李宏萍,女,195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荣兴委*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吉林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百草胡同副6号。法定代表人:安有胜,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717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宏萍于2015年11月3日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宏萍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吉长信维��字第4717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李宏萍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智代理审判员 魏博清代理审判员 韩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铁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