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建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建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1828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廖建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民初010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建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建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建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廖建基(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47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景根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子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