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振武与陈守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武,陈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武,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利津县。被执行人陈守国,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利津县。关于李振武与陈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守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津苑营业所账户的存款409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