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方梅华与蒋先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梅华,蒋先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财保8号申请人:方梅华,女,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被申请人:蒋先宝,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方梅华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先宝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方梅华以其名下所有的苏D×××××小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先宝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文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