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670号原告: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娟,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建霞,女,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