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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更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刑更38号罪犯刘某,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沪0115刑初2020号刑事判决书,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于2016年9月27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司法局提出,罪犯刘某违反社区管理规定至今未按期到该局社矫中心报到,经该局社矫中心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刘某均未接听和回复,又上门走访刘某户籍地无人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出函建议对罪犯刘某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被宣告缓刑生效并签署社区矫正保证书后,无正当理由未主动和指定的社区矫正中心联系,又未按期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上述事实,有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社区矫正中心提供的电话和短信记录,户籍地所在居委上门走访的证明,相关法院公告、传票、应诉通知书照片复印件,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函,本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判决生效后,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至今未按期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沪0115刑初202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刘某宣告缓���三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刘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的起止时间按执行通知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敏审 判 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锦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