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1、曾某2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1,曾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833号原告:李某,又名李沅海,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漳县人,无业,住漳县武阳镇武阳路***号。被告:曾某1,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大草滩乡新联村王家店一社。被告:曾某2,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武阳镇武阳路***号。系曾某1之女。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1、曾某2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因原告李某撤诉,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强审 判 员 王宁宁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