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0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鲁海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海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0513号原告鲁海轩,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文迪波,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朱杰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负责人陈日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负责人甘静生。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负责人梁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海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海轩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鲁海轩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海轩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鲁海轩负担。审判员 宁挺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