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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70-1号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对原告何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平少民初字第170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少民初字第170号判决书中第四页倒数第二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补正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审 判 长  莫凤强审 判 员  陶 敏代理审判员  贾亚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靖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录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的笔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