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夏慧丰与陈雄伟、福建兄妹贸易有限公司、翁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慧丰,陈雄伟,福建兄妹贸易有限公司,翁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慧丰,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雄伟,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福建兄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23号五凤工业区7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夏慧丰。原审被告:翁秋英,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夏慧丰因与被上诉人陈雄伟、原审被告福建兄妹贸易有限公司、翁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22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夏慧丰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夏慧丰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雄伟、原审被告福建兄妹贸易有限公司、翁秋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陈雄伟的一审起诉状及相关起诉证据表明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夏慧丰在《债务确认及保证函》四中承诺,如有纠纷,愿将纠纷提交至陈雄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雄伟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书面协议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夏慧丰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