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吴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吴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627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男,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吴丽娟,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于某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