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胡裕胜与曹雪龙、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裕胜,曹雪龙,夏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6771号原告:胡裕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胜,宿迁市宿城区中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雪龙。被告:夏帅。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胡裕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裕胜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裕胜撤回对被告曹雪龙、夏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胡裕胜负担。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一乐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