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02民初6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胡裕胜与曹雪龙、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裕胜,曹雪龙,夏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6771号原告:胡裕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胜,宿迁市宿城区中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雪龙。被告:夏帅。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胡裕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裕胜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裕胜撤回对被告曹雪龙、夏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胡裕胜负担。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一乐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