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晓蓉与曾锋、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蓉,曾锋,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539-1号申请执行人郭晓蓉,女,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曾锋,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89-1号。组织机构代码55067947-6。法定代表人曾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晓蓉与曾锋、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曾锋、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晓蓉亦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晓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