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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开全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全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85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开全,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霞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6)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全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开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杨开全因欠孙某某(另案处理)约人民币2万元债务无法偿还,产生以租车方式骗取车辆售卖抵债并获利的想法。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杨开全到福州市仓山区的福州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害单位福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一辆牌号为闽xxxx**的长安牌CS75小型普通客车后,被告人杨开全即将该车交给孙某某开到内蒙古赤峰市并委托其出售,后因该车产权问题始终未能卖出。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杨开全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亭附近一出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哥哥杨某某随后到内蒙古赤峰市将该车从孙某某处赎回并归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杨开全的行为予以谅解。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格为人民币1239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开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林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侦破经过,现场、赃物照片,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车辆转让协议书,手机短信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车辆轨迹查询记录,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39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开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其家属积极为其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开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文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雪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