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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金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05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金盛,曾用名林旺,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盗窃先后于2011年8月26日、2014年5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6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金盛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林金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林金盛多次窜至中山市坦洲镇商铺实施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4060元、美金1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坦神北路115号被害人古某经营的宴客沣酒楼,盗得监控主机1台及酒4瓶(均无法鉴定)。破案后,赃物未缴回。2、2015年年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德秀路水木清晖园12卡被害人林某经营的华记云吞店,盗得人民币500元。破案后,赃款未缴回。3、2016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神利路9号被害人向某经营的迎乡楼饭店,盗得香烟4条(均无法鉴定)。破案后,赃物未缴回。4、2016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景湖居5号店铺被害人罗某经营的宝来地产,盗得红酒、香烟、手表等(均无法鉴定)。破案后,赃物未缴回。5、2016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德溪路被害人胡某经营的印象成都饭店,盗得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560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6、2016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工业大道43号被害人卢某经营的花好月缘花店,盗得人民币1000元及电脑、手机等(均无法鉴定)。破案后,赃款、赃物未缴回。7、2016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汇乔花园30号商铺被害人陈某经营的老重庆石锅鱼饭店,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手机1台(无法鉴定)。破案后,赃物未缴回。8、2016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腾云北路41号之一被害人况春玲经营的向大大内衣店,盗得笔记本电脑1台(无法鉴定)。破案后,赃物未缴回。9、2016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振兴南路被害人李某经营的老地方石锅鱼总店,盗得现金人民币900。破案后,赃款未缴回。10、2016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坦神北路115号锦绣广场147卡被害人宋某经营的草原吉吉特石炭烤羊腿羊排店实施盗窃,但未盗得财物。11、2016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洲际新天被害人张某工作的房天下地产商铺,盗得平板电脑1台及电脑主机1台(均无法鉴定)。破案后,赃物未缴回。12、2016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坦神南路232号A栋二楼被害人高某经营的祥晖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盗得人民币100元、美金14元及铜材料2袋(无法鉴定)。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13、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林金盛窜至坦洲镇南坦路234号B栋4楼被害人冯某经营的优杨公司,盗得电脑、打印机等(均无法鉴定)。破案后,赃物未缴回。2016年6月6日下午3时许,公安人员在坦洲镇安阜工业区鑫宇塑胶厂抓获被告人林金盛。归案后,林金盛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金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金盛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林金盛第10起盗窃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金盛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金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金盛退赔被害人古涛监控主机一台酒4瓶;退赔被害人林奕健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向建超香烟4条;退赔被害人罗寿华红酒、香烟、手表;退赔被害人胡强人民币560元;退赔被害人卢华喜人民币1000元及电脑、手机;退赔被害人陈华平人民币1000元及手机1台;退赔被害人况春玲笔记本电脑1台;退赔被害人李龙波人民币900元;退赔被害人张伟平板电脑1台及电脑主机1台;退赔被害人高国兵人民币100元、美金14元及铜材料2袋;退赔被害人冯路电脑和打印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文虎吴蕊蕊第1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