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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威海颐和成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威海市鑫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鑫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76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建萍,董事长。被申请人:威海市鑫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泽。被申请人: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泽。担保人:金猴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富林。原告威海市高区金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威海颐和成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威海市鑫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鲁1091财保9-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名下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威海市鑫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已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有关威海市鑫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威海市鑫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对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无异议,对申请人解除担保财产的申请无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金猴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世昌大道-343-1号、-343-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