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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谭卓林、肖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卓林,肖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68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路**号。负责人闫秀秀,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谭卓林,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肖洁,女,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卓林、肖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桂0324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洁在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十字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肖洁在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21×××30账户的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冻结被执行人肖洁在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十字街支行21×××51账户的存款19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3、冻结被执行人肖洁在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十字街支行21×××03账户的存款21035.1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