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860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美达木制品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美达木制品厂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34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81号905室。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月、温婷,公司员工。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美达木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高岭村军团小组。经营者:梁朝晖。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秋长美达木制品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