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3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明明与张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明,张汇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明,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新华小区34栋441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8208042017.被执行人张汇通,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东楼区16栋4单元7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5911113310。申请执行人刘明明申请执行张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元宝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3民初27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刘明明撤回执行申请。二、依法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3民初27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