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黄维智与陈家福、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智,陈家福,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980号原告:黄维智,男,1997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繁昌县,现住安徽省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新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福,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华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平,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杨士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公司员工。原告黄维智诉被告陈家福、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黄维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家福、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维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智撤回对被告陈家福、芜湖中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牧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