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学文与被上诉人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学文,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1049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韩学文,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晓,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伟,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负责人梁金波,系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慧,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钰涛,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学文与被上诉人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九堡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豫01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学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晓、郭正伟,被上诉人九堡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慧、赵钰涛及负责人梁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学文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豫01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确认双方所签订的《老原荒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一、二审诉讼费由九堡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争议的《老原荒地承包合同》是被上诉人九堡村委会召开全村群众大会并经参会群众表决一致同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向村内外发包的,发包也经乡政府同意了,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九堡村委会提交的公证处谈话笔录复印件,该复印件虽有公证员签字并加盖了公证处的印章,但公证处系被迫所为,因此该复印件不能被采信,也不能证明涉案土地发包时未经村民同意。被上诉人九堡村委会答辩称:公证处谈话笔录有公证员的签名,且加盖有公证处和司法局的公章,是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出具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该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承包合同是上诉人韩学文与原村主任恶意串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情况下进行的公证,该恶意串通损害了村民的利益,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是妥当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学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原荒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学文与九堡村委会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老原荒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甲方:东漳乡九堡村委会,代表人:徐万成。乙方:万滩镇闹市口村村民,韩学文。甲方已召开本村村民会议投标的方式将本村位于村南老原荒地130亩,承包给乙方开发鱼池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一、该荒地位于本村村南,西临黄河大堤,北邻本村,南邻辛寨村四组草原,东临本村稻畦地,该地块共计130亩。二、承包期限30年,时间从2001年元月1日起到2030年12月30日止。三、乙方每年每亩向甲方交承包费35元,每年共向甲方交纳4550元的承包费,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向甲方交纳2年承包费(9100元)玖仟壹佰元。以后乙方每2年的第一年的12月30日前,向甲方交清2年承包费,超过一个月不交承包费,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地,终止合同。四、地界地权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五、前三年为开发期,农业税有甲方负责承担,以后农业税及有关部门所收的费用有乙方承担。六、河务局扩宽大地,征用该地,土地赔偿归甲方,地面及水面损失归乙方。七、甲方负责提供鱼池的道路土地及排水土地,修正路面,挖排水沟有乙方负责。八、甲方负责提供用电,用电费用及再配套设施由乙方负责承担。用电费用按本村村民标准收取。九、承包期间甲方协助乙方共同维护好周边环境治安,保障乙方正常经营。十、承包到期后,乙方所投资的地面附属物,无条件归甲方,如甲方继续向外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十一、违约责任: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该地除外),退还乙方交纳的承包费,赔偿乙方所投资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所投资的设施,鱼池无条件归甲方。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三、此合同自双方签字、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存档一份。”合同签定后,双方于2000年12月1日在中牟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九堡村委会将土地交付给了韩学文使用,韩学文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费至2016年。九堡村委会提供公证处的谈话记录1份(九堡村委会称系由九堡村委会村主任梁金波从公证处卷宗中用手机拍照后打印,由公证处在该笔录上盖章确认,并由公证人员签名确认),主要内容为:“时间:2000年12月1日地点:公证处公证员王某被接谈人:徐万成…,韩学文(问)当时都谁中标(答)…中标的只有3人…梁正军因无能力开发,委托村委会转让,由村委会签合同;(问)梁正军的合同是否自愿终止?(答)是自愿终止,(问)这次承包是否召开了村民会?(答)没有,只是按原合同订的;(问)村民会有意见怎么办?(答)本合同终止”。另查明,2003年1月1日,韩学文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他人,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15年,即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该《土地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韩学文与他人发生纠纷经该村村民委员会调解无果,后经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17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自2001年至2014年韩学文按照合同约定向九堡村委会缴纳承包费,九堡村委会收取承包费。九堡村委会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后,九堡村委会未收取承包费,2014年12月31日韩学文到中牟县公证处将2015年至2016年的承包费9100元进行了提存。一审法院认为,一、韩学文、九堡村委会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的《老原荒地承包合同》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此规定,九堡村委会对外发包时,应当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义务。本案中,韩学文系中牟县万滩镇六堡村村民,不属于九堡村委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九堡村委会将本案所涉土地发包给韩学文应当召开村民会,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公证处制作的谈话笔录(九堡村委会拍照打印,经公证处盖章确认,公证员签字认可内容的真实性)显示“(问)这次承包是否召开了村民会?(答)没有…”,该公证处的谈话笔录足以证明韩学文、九堡村委会签订合同时均明知未召开村民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该院认为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二、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案中,韩学文、九堡村委会签订的《老原荒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九堡村委会按合同约定向韩学文交付承包土地,韩学文占有、使用该土地。自2001年至2014年韩学文按照合同约定向九堡村委会缴纳承包费,九堡村委会亦收取承包费。自2001年至2014年,九堡村委会对合同效力未提异议。该院对此予以确认。三、韩学文要求确认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的问题。韩学文、九堡村委会双方签订合同后到公证处公证时公证处制作的谈话笔录显示“(问)这次承包是否召开了村民会?(答)没有,只是按原合同订的;(问)村民会有意见怎么办?(答)本合同终止”。该合同履行至2014年,九堡村委会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该院认为韩学文要求确认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该院审委会研究,判决:驳回韩学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韩学文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韩学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涉案争议《老原荒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韩学文提交了中牟县公证处的公证书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九堡村委会认为签订涉案合同未经村民合法人数同意,合同无效,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提交了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时对徐万成、韩学文的谈话笔录复印件。韩学文虽不认可该谈话笔录复印件的真实性,但鉴于该谈话笔录是在公证书的档案中留存,该档案也是由中牟县公证处保存,现该公证书的原公证员在谈话笔录复印件××签字并××中牟县公证处的印章,可以证明该谈话笔录复印件是真实有效的,该谈话笔录证明双方均明知签订涉案争议合同未召开村民会。综上所述,上诉人韩学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韩学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苟 珊审判员 鲁金焕审判员 申付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位申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