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688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5月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