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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小付申请执行仁小劝、张书伟、张永伟、张五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付,仁小劝,张书伟,张永伟,张五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付,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仁小劝,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书伟,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永伟,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五奎,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付与被执行人张书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3执28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刘晓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麻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