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8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2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14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大同市人,无业,捕前住大同市矿区四化路。2009年11月2日因犯强奸罪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6)第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1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原平市永康北路红黄蓝亲子园二楼,将被害人任某放在凳子上的白色挎包盗走,挎包内装有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现金600余元等。后公安机关在原平市步行街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扣押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现金32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罪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提取物品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任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100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姚海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