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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建华与孙兰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兰余,孙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3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兰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华。上诉孙兰余因与被上诉人孙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兰余在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兰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振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