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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朱以云、贾芙蓉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以云,贾芙蓉,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414号原告:朱以云,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贾芙蓉,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综合楼3—2,组织机构代码:75471044-7。法定代表人:岳宏霞,职务董事长。被告: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街198号,组织机构代码:66277328-0。法定代表人:张晓,职务执行董事。原告朱以云、贾芙蓉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远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朱以云、贾芙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以云、贾芙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以云、贾芙蓉撤诉。案件受理费3410元,本院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朱以云、贾芙蓉负担。审 判 长  何 文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棵 微信公众号“”